一、合法建物初編:建照執照正本、核准施工建物平面圖、地籍套繪圖及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有拆除建造者附影本一份。
二、違章建築初編: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地籍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違章門牌編釘申請書、房屋相關照片(建物外觀、客廳、臥房、廚房、衛浴)、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承租國有土地者須另檢附租賃契約正本及該單位同意編釘門牌號之文件。
三、增編、併編:建管單位審查核准之證明文件及建築物平面圖證明(建管單位蓋核准戳記之平面圖)、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四、門牌改編: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一、適用法條: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二、申請人:房屋起造人、房屋所有權人。
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門牌編釘案件須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規費:新製門牌每面60元,門牌證明書每張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