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請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附委任書,及委任人、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並檢附身分及其關係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含有個人隱私資料者,請併附身分證明文件。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一、申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時,應填竣本表後,依申請人之身分及所需檔號或收發文字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理人)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
二、本局受理及查檢資料是否正確及符合規定,若否,請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 。
三、受理單位自受理之日或補正完畢之日起30日內以准駁通知書回覆申請人准駁結果
四、核准檔案應用後:
(一)提供檔案複製品郵寄服務 1.申請人繳交郵資、處理費及複製費用 2.受理單位將收據及複製品寄交申請人
(二)約定時間到本局提供檔案複製品 1.申請人確認受理單位提供之檔案數量 2.受理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用後開立收據 3.受理單位將收據及複製品交付申請人
五、結案
一、政府機關請以正式公文申請
二、受理單位:業務承辦單位(配合單位:秘書室)
三、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業務承辦單位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四、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便民服務-檔案管理應用申請專區(https://www.epb.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