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類:每年4月1日至15日受理次年度免送評審會審查者、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滿15年以上之團體展、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除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外,由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辦理審查,排定其展出;未能排入者,屯區中心得於當年5月1日起逕送乙類申請。
(二) 乙類:每年5月1日至31日受理次年度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或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6月至7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屯區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三) 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一) 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僅能向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中心擇一申請,且個展或聯展之任一展出者名單不得重複。
(二) 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及個展或聯展之展出者,應於申請年度滿5年後,始得再提出申請。
(三) 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以學校所在區域(依山、海、屯及城區劃分)逕送轄屬中心申請,屯區中心受理屯區學校之申請。
(四) 本市成立滿15年以上之藝術團體或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得每年提出申請;其餘藝術團體或學校美展應於申請年度滿3年後,始能再提出申請。
(五) 申請資格不符者,或申請資料未齊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不為補正者,不予受理;展出前發現者,取消其展出。申請資料不退還,請自行留檔,如有退還需求者,得於次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六) 經排定檔期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原訂展出始日起算4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屯區中心,且不得延期,並於原訂展出次年度得再提出申請;如有違反,自原訂展出年度起算3年後方可再向屯區中心提出申請。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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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114年度展覽申請簡章(屯區藝文中心).doc 114年度展覽申請簡章(屯區藝文中心).odt 114年度展覽申請簡章(屯區藝文中心).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