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申請,9月審查翌年1月至12月之節目。
一、團體:經政府立案之文化藝術事業、表演團體、國民小學以上之學 校、節目經紀代理公司或人民團體(團體申請者須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 影本)。
二、個人:限本國籍從事各類型表演藝術之個人(個人或聯演者須檢附主 要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如為目前在校之學生,申請表需由學校具文申請。
四、申請計畫內容必須為表演藝術類,並符合屯區中心相關規定。(請參 閱臺中市屯區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五、為實質普及推廣表演藝術活動,以提升全民藝術水平,恕不受理才藝 班成果發表及學校畢業典禮等類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