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 二、應檢附附件(各項附件均得以電子檔上傳,已上傳電子檔者,免寄送紙本) (一)已辦保存登記房屋:免檢附文件。 (二)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1.一般申報案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繼承案件:(1)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2)繼承系統表(3)分割協議書(繼承持分不均者)(4)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書 三、請於申請資料送出2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