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 15 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 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三、房屋坐落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於地價稅開徵40天前(9月22日以前)另案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