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卻無力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分期加計利息繳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臺中市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二、適用對象及應備文件(含原繳款書): (一)、個人: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5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中低收入戶: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之證明文件。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 (3)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 (4)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減班證明、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 (5)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二)、營利事業: 1、應繳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2、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100萬元,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營利事業任一期之銷售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當期已申報任一期與前1年同期已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及繳款書影本。 (2)其他因素致發生繳納困難:可供認定之客觀事實證明文件。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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