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

首頁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使用牌照稅 - 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有繳稅意願而無力一次繳納稅捐)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 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卻無力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分期加計利息繳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 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1) 應繳稅款臺幣200,000元以下,得分2至6期。 (2) 應繳稅款在新臺幣200,000-999,999元,得分2至12期。 (3) 應繳稅款在新臺幣1,000,000-4,999,999元,得分2至24期。 (4) 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00,000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三、 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25條之1授權財政部訂定之免徵限額。

3 相關表單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流程圖
申請書
範例
其他文件
  • 承辦機關:地稅局-消費稅及管考科
  • 承辦人員或單位:消費稅及管考科
  • 聯絡電話:(04)22585000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