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繳納稅捐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卻無力一次繳清稅捐,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分期加計利息繳納;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 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1) 應繳稅款臺幣200,000元以下,得分2至6期。 (2) 應繳稅款在新臺幣200,000-999,999元,得分2至12期。 (3) 應繳稅款在新臺幣1,000,000-4,999,999元,得分2至24期。 (4) 應繳稅款在新臺幣5,000,000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三、 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25條之1授權財政部訂定之免徵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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