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

首頁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聲明復查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一、復查申請時限︰ 1.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2.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3 作業天數

  • 60日

4 相關表單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流程圖
申請書
範例
其他文件
  • 承辦機關:地稅局-法務科
  • 承辦人員或單位:法務科
  • 聯絡電話:(04)22585000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