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檢附文件(已上傳電子檔案者,免寄送紙本): 1.復查申請書(須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如申請人為自然人且已線上簽名者,免再檢附)。 2.繳款書正本或繳納之收據影本。 3.核定稅額通知書或罰鍰處分書。 4.與復查項目相關之證明文件。 5.如非納稅義務人親自申請之案件,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一、復查申請時限︰ 1.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2.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