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臺中市市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二、獎勵金核發標準:1、初級:新臺幣一千元。2、中級:新臺幣二千元。3、中高級:新臺幣五千元。4、高級:新臺幣一萬元。5、優級: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一、設籍臺中市四個月以上。
二、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一、如有遺漏或不符規定者,應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視為自願放棄獎勵資格。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會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 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其他直 轄市或縣市 政府獎勵者。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 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 點之獎勵金。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 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