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建物門牌初編:建照執照正本、核准施工建物平面圖、地籍套繪圖及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有拆除建造者附影本一份。
二、門牌增編、併編: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建管單位審查核准之證明文件及建築物平面圖證明(建管單位蓋核准戳記之平面圖)、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三、門牌改編: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四、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如以外文作成應繳附中文譯本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一、適用法條: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二、門牌初編、增編、併編、改編
一、臨櫃受理申請
二、書面審查
三、現場勘查
四、編釘門牌號碼
五、核發門牌證明
一、房屋起造人
二、房屋所有權人
一、門牌編釘案件須向建物所在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規費:新製門牌每面60元,門牌證明書每戶20元。
三、依臺中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0條第2項:新建房屋申請初編門牌,應俟主要構造完成且鷹架拆除後,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提憑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向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