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罰申請另可以郵寄(掛號)、親自、委託申辦。
一、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經舉發機關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後,受舉發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