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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房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1 需要準備什麼?(應備文件)

2 服務內容

  • 1.自住房屋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為限,另自113年7月1日起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完竣。 2.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稅額增加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且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3 作業天數

  • 7日

4 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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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
申請書
範例
其他文件
  • 承辦機關:地稅局-企劃服務科-企劃服務股
  • 承辦人員或單位:房屋稅科
  • 聯絡電話:04-22585000
  • 最後更新日期: 2024/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