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竣戶籍人之戶口名簿
1.自住房屋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為限,另自113年7月1日起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完竣。 2.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稅額增加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且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