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建物權狀
一、自住房屋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為限。
二、自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完竣。
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稅額增加者,自次期開始適用。
四、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一、直接於本局官網線上申辦頁面填寫欄位資料,送出後即完成申請,請自行記錄申辦案號。
二、收件後會另以公文作書面回覆。
一、房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