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 15 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 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三、房屋坐落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於地價稅開徵40天前(9月22日以前)另案提出申請。
1.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 2.勞工宿舍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核發之勞工宿舍證明文件。 3.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請檢附相關投資契約等資料提出申請。 4.營利事業所有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係指,地面上建築物無償專供其員工停放汽機車、自行車使用者。 5.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者,請檢附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者之租賃契約書、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管理之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租賃契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6.起造人持有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未出售者,稅率2%。但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起課房屋稅3年內出售者,得於期間屆滿前2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1次,並以1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