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及專任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專任人員資格證明
四、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
五、建築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三個月內)或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三個月內)
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三個月內)
七、房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八、營業場所位置圖
九、營業場所平面配置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
十、寵物登記站(自行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妥託辦理之契約書;未申請經營買賣或繁殖業者免附)
十一、切結書
十二、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營業場所總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者免附)
一、臺中市轄內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犬、貓)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許可證申請。
一、繳交文件→營業場所現場勘查→核發許可。
一、負責人、專任人員及特約人員無下列情形: 1. 曾違反動保法第25條至第27條規定,經裁罰、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 2. 有動保法第33條之1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