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五份;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五份,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五份。
三、展演場所之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著色標明展演場所範圍之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五份。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五份。
五、土地、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五份。
六、營運計畫書五份,營運計畫書內容需包含:(1)展演場所、飼養籠舍、建築物及相關環境在內之營業場所配置圖、展演空間及設施之詳細說明。(2)展演場所與飼養籠舍之安全防護設施。(3)展演動物與人員或其他動物間之安全規劃、保護措施、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及展演動物之安全運送作業程序。(4)展演場所營業時間、動物展演方式、時間、訓練方式及時數。(5)展演動物之來源、預估物種、數量、飼養、照護、動物福利、疾病醫療規劃、人道安樂死方式及其處理。(6)歇業、停業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飼養、照護展演動物時之動物安置及處理規劃。
七、符合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人員資格證明文件五份。
八、展演之動物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應申請同意者,其同意證明文件五份。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五份。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1條第5項及動物管理展演辦法。
一、備妥應備文件後以函文、親送或郵寄至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辦理。
二、通過書面審查後安排專家學者現場會勘。
三、會勘審查或複查通過後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繳納保證金。
四、於完成保證金繳納後核發正式公文及動物展演許可證。
一、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且申請人或其僱用之相關人員曾因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前項之申請。
二、本市指定資格: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依法設立之公司、有限合夥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且其動物展演場所在本市轄內,具動物展演申請人資格,得向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申請動物展演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