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辦理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申請。
一、依法設立登記且經營動物用藥品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之公司或商號。
二、依法設立登記且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在製造處所經營自製產品零售業務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
四、依法設立且經營動物用藥品零售業務之獸醫診療機構。
五、依法設立且經營動物用藥品零售業務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
六、申請許可證業者應有符合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規定之藥品管理技術人員駐店管理。
七、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應符合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有關營業場所之環境及設備規定。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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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