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屠宰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區者,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但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
四、營運計畫書。
五、屠宰場建築物及設施設備配置圖。
六、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予檢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一、申辦核發屠宰場設立文件
一、備齊文件→送本府農業局受理→函請本府地政、都發、環保、消防、水利局書審→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