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畜牧場登記
一、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應全部具備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設置標準。
二、畜牧場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一年內完成建場,並於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前項申辦書表、農業用地容許做農業設施使用證明及建築執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畜牧場登記證。
三、畜禽業凡達中央公告飼養規模【豬二十頭、牛四十頭、羊一百頭、馬二十頭、鹿四十頭、鴕鳥二十隻、家禽三千隻以上(家禽自105年4月30日起將下修為五百隻以上)】之畜牧場均應提出申辦,否則將依畜牧法規定罰款三萬至十五萬元。
四、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都市計畫土地:農業區;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另包括得為從來使用之土地),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五、應設置廢污水處理設備並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
流程圖 |
畜牧場登記流程圖.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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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畜牧場登記申請書.doc 畜牧場登記申請書.odt 畜牧場登記申請書.pdf |
範例 |
畜牧場登記申請書範例.pdf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