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使用健保卡與讀卡機。
一、本項目提供對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契稅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使用。
一、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文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送至受理地方稅務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一、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二、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