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心障礙者所有並供本人使用的車輛:(1)身心障礙者不用申請,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通知核定情形。(2)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車輛,仍可自行申請選擇供本人使用的車輛。
二、供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須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1)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法院選定監護人(輔助人)所有;(2)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之車輛。
三、供有駕駛執照無車輛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所有車輛(須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四、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至119年12月31日,無須申請。
五、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稅額為限(自用小客車11,230元、自用小貨車3,600元),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
六、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銷期間不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惟駕照吊銷期間,如能證明係因身心障礙情況改變致無駕駛能力(須提供相關醫生證明),亦可提出申請,是否核准免稅仍須經審核。
一、持有重大傷病卡不符合牌照稅免稅規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