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物證明文件:(1)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號者可免附)。(2)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圖(表)。(3)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請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二、其他:(1)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已填寫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者可免附)。(2)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