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項申請應檢附: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文件。2.使用計劃書圖或使用執照影本。3.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已註明房屋建號、門牌及基地坐落地段、地號,得免附建物證明文件)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辦理。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