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要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行為。 (七)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二、注意事項: (一)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二)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三)2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四)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 (五)已核准退稅者,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含配偶贈與)、改作其他用途(如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戶籍遷出)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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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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