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一)新領牌照登記書或行照影本。 (二)加裝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車輛正、側面及內部照片。 (三)公共團體須加附公共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四)社福團體或機構須檢附組織章程、立案證明及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專供該團體或機構使用之證明影本,已辦理法人登記者,另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一、專供已立案社福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主管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不受3輛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