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檢附證明(災害相片、證明文件)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郵寄至本局或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各分局地址、傳真號碼詳參首頁分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