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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房屋使用情形

1 服務內容

  • 一、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二、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 15 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在變更月份 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三、房屋坐落基地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於地價稅開徵40天前(9月22日以前)另案提出申請。

2 作業天數

  • 7日

3 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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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
申請書
範例
其他文件
  • 承辦機關:地稅局-房屋稅科
  • 承辦人員或單位:房屋稅科
  • 聯絡電話:(04)22585000
  •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