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臺中市為10萬4,000元)以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免徵房屋稅,全國累計超過3戶者,請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或變更擇定3戶免徵房屋稅,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主動擇定房屋稅額最高之3戶免徵房屋稅。
2.經申報擇定或當地主管稽徵機關主動擇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3戶免徵房屋,免再申報擇定。
3.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戶數,倘有變動且仍超過3戶,請重新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
一、申請人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
一、法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