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自然人屬營利事業組織者請檢附中央(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其他組織者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須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圖章) ,並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當日起2日內寄送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8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