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標準價格評定,致房屋稅當年應納稅額較最近一次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前增加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課稅標的增加或使用情形變更部分,不適用之。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二、應檢附附件:當期房屋稅繳款書 。 請將附件上傳或於申請資料送出後2日內檢齊附件,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至本局所轄分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