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物證明文件:(1)已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已填寫建號者可免附)。(2)其他證明文件。 2.租賃契約書影本。 3.其他:106年以前核定為公益出租人者,另檢附承租人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身分之證明文件。
1.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1)出租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2)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 2.經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如於當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提出申請,則可追溯自認定最初有效期間當年期起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當年期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