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證件: (一)災害證明文件(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證明) (二)有進廠維修者,另檢附車輛進出廠維修證明 (三)車輛已報停、報廢者,另檢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一、申請時限: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