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一)申請人身分證件、私章。 (二)建築物所有權狀或足以證明建築物產權相關文件。
二、申請人為房屋租賃者:(一)申請人身分證件、私章。 (二)建築物所有權狀或足以證明建築物產權相關文件。 (三)租賃契約書。
三、申請人為公司行號:(一)公司行號負責人身分證件、公司大小章。 (二)建築物所有權狀或足以證明建築物產權相關文件。 (三)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 (四)房屋為租賃者,請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申請人為車輛所有權人:(一)申請人身分證件、私章。 (二)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三)靠行營業計程車輛原車主應檢附相關契約書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一)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 主任委員報備證明。 (三) 主任委員身分證。 (四)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大小章。 (五) 使用執照。
六、申請人為學校:(一) 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使用執照。 (二) 教育部立案函文(私立學校-法人登記證書)。 (三) 管理權人(校長)聘書。 (四) 申請書及委託書蓋關防。
七、申請人為政府機關:(一) 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使用執照。 (二) 申請書及委託書蓋關防。
八、※當無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時,得檢附房屋稅單、電費、水費等證明建築物與申請人有關係之必要證明文件或由里長證明申請人與該建築物有關係之證明文件
一、火災發生地之消防分隊均可申請。
二、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7條,火災發生後,火災案件之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即可向火災發生地之消防分隊申請火災證明,其證明內容以起火時間、起火地點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