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局申請、到分隊申請再代為轉送、郵寄申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一、申請時間:自火災發生日起一個月後或調查工作完成後開放申請。
二、內政部消防署明訂:內容中「起火處」及「起火原因」應與消防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表格項目一致。
|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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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 |
申請書 (.doc) 申請書 (.odt) 委託書 (.doc) 委託書 (.odt) |
| 範例 |
申請書填寫範例 (.pdf) |
| 其他文件 |
填寫須知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