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 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於本局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
三、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法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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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檔案應用申請書.docx 檔案應用申請書.odt |
範例 |
檔案應用申請書範例.pdf |
其他文件 |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