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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申請表

1 服務內容

  • 一、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1之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2 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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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辦機關:消防局-危險物品管理科
  • 承辦人員或單位:吳先生
  • 聯絡電話:(04)24752119#216
  • 最後更新日期: 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