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申請書。
國外邀請之證明文件。
邀請單位背景介紹。
應邀參與之活動(展覽/策展/駐村創作)介紹:如活動源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等。
申請者(個人/團體)簡歷資料。
出國計畫,內容包含預計時間、地點、停留期間等。
應邀活動之執行計畫:展覽類型、策展類型、駐村(館)創作類型等。
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申請者三年內參與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出國相關之行程規劃、活動參與文件等。
2.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補助申請書,一式七份,內容包含:
申請者(團體)簡歷資料。
活動之執行計畫:如活動緣起、活動內容、地點、時間及相關資料等。
申請者(團體)三年內辦理相關活動之成果資料。
其他補充資料:與本次活動相關之規劃、活動參與等文件。
3.其他:符合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一份。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影本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
一、申請時間:視覺藝術創作國際交流:每年分二期申請,5月1日起至5月20日止,受理當年7月至12月所辦理之活動;11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受理次年1月至6月所辦理之活動。
二、申請時間:扶植團體辦理徵件比賽:每年11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受理次年所辦理之活動。
三、郵寄之收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之收件日以文化局收件章戳為憑;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