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據。
二、經費支出分攤表。
三、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四、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及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五、成果報告書紙本(彩印)二份,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檔)一份。
一、申請者於獲准補助後,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以下文件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一個月者,應於當年12月15日前辦理核銷作業,最遲仍須於12月31日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請撥,逾期不予受理。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