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多元創作,提供藝術交流平臺,以提升藝文水準
一、免送評審會審查者,為曾任全國美術展、全國美展、全省美展、臺北市美展(臺北美術獎)、新北市美展、臺中市大墩美展、臺南市美展(南瀛獎)、高雄市美展(高雄獎)之評審委員;或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美術展、全省美展、臺北市美展(臺北美術獎)、新北市美展、臺中市大墩美展、臺南市美展(南瀛獎)、高雄市美展(高雄獎)等其中一項連續三年獲前三名者;或榮獲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予之美術類成就獎者。
一、填具附表一之場地使用申請表及附表二之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備齊下列所需資料,裝訂成冊逕送(寄)葫蘆墩中心展演股,地址:420216臺中市豐原區圓環東路782號。送審作品資料圖檔須以相紙沖印或輸出為6×8吋之彩色相片,並務請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