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類:每年4月1日至15日受理次年度免送評審會審查者、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滿15年以上之團體展、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除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外,由大墩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辦理審查,排定其展出;未能排入者,大墩中心得於當年5月1日起逕送乙類申請。
(二) 乙類:每年5月1日至31日受理次年度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或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6月至7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大墩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一、填具附表一之場地使用申請表及附表二之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備齊下列所需資料,裝訂成冊逕送(寄)大墩中心展演股,地址:403411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