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每年分2期受理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1、第1期: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止,受理當年度7月至12月辦理之活動。 2、第2期: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止,受理下一年度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 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一、符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對象資格之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二、補助申請書表1式7份。
三、主管機關立案或登記之證書影本一份,申請人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
四、申請人為團體請檢附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第七點第二項之同意書一份。
一、如備註說明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
業務機關 | 承辦人員或單位 | 聯絡電話 | 共用收件信箱 | 傳真 | 詳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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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 陳小姐 | 04-22289111#25421 | tccgc20008@taichung.gov.tw | 04-23753338 | 40701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