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據
二、經費支出分攤表
三、支出原始憑證黏貼用紙
四、自行扣繳勞務所得切結書
五、未重覆接受補助切結書
六、廠商/團隊/個人匯款同意書
七、成果報告及照片
一、經費請撥核銷程序:獲文化局表演藝術類活動補助之申請人,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1個月內,備齊核銷表格資料,送文化局辦理經費請撥核銷。若活動時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未足1個月者,最遲仍須於獲得補助之當年度12月31日會計年度結束前完成經費請撥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