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機關受理演藝團體之立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予許可並發給許可立案登記證;不符規定者,應敘明不符原委駁回申請;申請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設立演藝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乙式二份(項次2~11)以及製作證書用之負責人二吋照片1張。
二、申請表。
三、 房屋使用同意書、團址証明文件影本 (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狀本、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證明;非負責人所有處所應附有效租期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書※上述表件須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上團印、負責人印)
四、負責人及團長身分證明文件。
五、切結書。
六、團體印模單(內含團印及負責人印)。
七、團員名冊(團員須4名以上,需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十八歲團員須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八、組織章程及業務執掌。
九、財務計畫(含經費來源、財產目錄)。
十、訓練演出計畫。
十一、授權同意書
一、詳如備註欄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
三、團址設立處所證明文件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上團印、負責人印
四、申請登記證核發後應繳交規費新臺幣伍佰元,申請變更及補發登記證者亦同。
五、如有其他變更事項,請上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臺中市立案演藝團體自治條例、立案專區查詢下載。 (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servicesDownload.aspx?forewordTypeID=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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