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機關受理演藝團體之立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予許可並發給許可立案登記證;不符規定者,應敘明不符原委駁回申請;申請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
三、團址設立處所證明文件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上團印、負責人印
四、申請登記證核發後應繳交規費新臺幣伍佰元,申請變更及補發登記證者亦同。
五、如有其他變更事項,請上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臺中市立案演藝團體自治條例、立案專區查詢下載。 (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servicesDownload.aspx?forewordTypeID=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