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演藝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乙式二份(項次2~11)以及製作證書用之負責人二吋照片1張。
申請表。
房屋使用同意書、團址証明文件影本 (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狀本、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證明;非負責人所有處所應附有效租期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書※上述表件須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上團印、負責人印)
1.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謄本)
2.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證明
3.非負責人所有處所應附有效租期6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書
※上述表件須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上團印、負責人印
負責人及團長身分證明文件。
切結書。
團體印模單(內含團印及負責人印)。
團員名冊(團員須4名以上,需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十八歲團員須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1.團長1名,團員至少4名,請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未滿18歲團員須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組織章程及業務執掌。
財務計畫(含經費來源、財產目錄)。
訓練演出計畫。
授權同意書(團體名稱、負責人、表演項目、團址為必要公開之項目)
負責人二吋照片1張(製作證書用)※請單獨檢附勿裝訂
一、主管機關受理演藝團體之立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予許可並發給許可立案登記證;不符規定者,應敘明不符原委駁回申請;申請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一、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立案演藝團隊網站>立案團體專區>申請成為立案團隊>逐步填妥資料後送出
二、後台審核>補件或通過>通過後請至EMAIL信箱收信>列印紙本用印後寄至40701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表演藝術科
三、代內部流程完備後函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來電預約取件時間領證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
三、團址設立處所證明文件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上團印、負責人印
四、申請登記證核發後應繳交規費新臺幣伍佰元,申請變更及補發登記證者亦同。
五、如有其他變更事項,請上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便民服務-表單下載-臺中市立案演藝團體自治條例、立案專區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