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文件一式四份,至少三份為正本
二、申請書。
三、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四、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五、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六、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
七、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 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財團法人印信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或簽名清冊。
九、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及切結書。
十、具有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說明證明文件。
十一、董事(監察人)任職公務機關同意書。(董事(監察人)現職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者。)
十二、工作計畫說明書。
十三、捐助人會議或捐助人遴聘董事、訂定捐助章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董事籌備會會議紀錄。
十五、會址證明文件:不動產有權狀證明或租任契約或所有人同意書等有權使用場地之證明文件。
十六、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一、文化局於受理申請後,於三十天內完成審查,許可者發給核備公文,必要時處理期限得予延長,並由文化局通知申請人。
一、親自臨櫃交付
二、掛號郵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