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具特殊事由之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 興辦機關(構)應擬具申請書,經各該審議機關審議會審核同意,將全部經費納 入各級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所稱特殊事由,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文化資產相關工程、工程或基地具封閉未開放性質,或具安全疑慮等不適宜辦理公共藝術者、國防機敏相關工程、其他經審議會同意情事。
流程圖 |
申請及辦理程序須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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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繳入基金專戶申請書114.03.12.odt 繳入基金專戶申請書114.03.12.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