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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營造業綜合業務(設立、變更、停歇業)申請

1 備註欄(重要提醒)

  • 各辦理項目應注意事項:

    一、籌設許可:申請如為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各項申請書件、證明文件及印鑑,公司名稱均應增加籌備處申辦許可。

    二、申領證冊:專任工程人員受聘同意書該工程人員受聘日應為取得營造業許可後徑向公司或商業組織辦理登記,以核准登記日起或後始惟受聘日。

    三、變更申請:如變更項目為變更印鑑(公司、負責人)、變更地址、跨縣市變更地址、變更負責人、增(減)資、變更組織、變更名稱,應依組織分別先向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之主管處辦理變更,再依營造業法第十六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各直轄市、(縣)市營造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四、變更印鑑:申請函填寫公司資料處加蓋新登記印鑑及另加蓋舊登記印鑑,新舊印鑑大小或字體不可類似。 跨縣市變更地址:應向移入地主管機關申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辦理加入移入地技師公會。

    五、停業、復業、歇業: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向各直轄市、(縣)市營造業主管機關申請」。

    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報請備查: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報請備查。」,營造業法第四十條規定:「……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

    七、專任工程人員:

    (一)尚無受聘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經歷之技師或建築師,其二年土木建築工程經歷應參照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指從事營繕工程測量、規畫、設計、監造、施工或專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開立:

    1.服務證明書(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係說明之服務證明書;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顧問業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檢附該公司(行號、事務所、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加蓋登記印鑑及出具載明任職職係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2.經歷證明書(應記載累計實際擔任二年以上之工程經歷載明工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一定格式之經歷證明書,該證明書應經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二)該要點所定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學分數,材料力學、結構學(或建築結構學)、鋼筋混凝土學(或鋼筋混凝土設計、鋼筋混凝土工程)、測量學(或工程測量、平面測量、地形測量)及土壤力學(或基礎工程、基礎設計、基礎設計與施工、大地工程學)等五門學科,為必需要件缺一即無法擔任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

    1.同一科學分分數合計最多為四學分,同科合計超出四學分僅能為四學分計算。

    2.除五門學科為必修外,其餘為選修學科,總分合計應達30學分以上。

    3.領有土木、水利、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不在此限。

    八、併案辦理:如一次申請二項以上登記,檢附書件重疊部分僅附一項。

2 相關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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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
申請書 專業營造業綜合業務(設立、變更、停歇業).zip
範例
其他文件
  • 承辦機關:都發局-營造施工科
  • 承辦人員或單位:總機人員
  • 聯絡電話:(04)22289111#64200
  • 最後更新日期: 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