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書係依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辦理,依該規定本府之權責分工如下:
1. 都市發展局辦理:
□ 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 天然災害損壞經鄉鎮市公所認定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 領有建造執照而未能領得使用執照者。(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建築物)
2.各區區公所辦理:
□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定門牌,且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其他自有已接用水電房屋者。(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建築物)
□ 為社區安全民生需要經區公所核准之守望相助亭。(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建築物)
3.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其他特殊狀況,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者。(有迫切民生需要且非供營業用之建築物)
一、民眾可依「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接用水、電之許可。
流程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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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臺中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申請書.pdf |
範例 | |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