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
(一)申請人姓名、通訊地址及電話;由代理人申請者,應一併檢附委任書。
(二)申請廢道、改道土地全部地號及位置。
二、測量成果圖及會勘圖資
(一)申請基地及圖資標示範圍應包括一個街廓及其鄰接計畫道路或分區界線。
(二)道路現況彩色相片。
(三)三個月以內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三、廢道、改道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全部名冊及地址。但申請改道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或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一、民眾可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向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一、配合110年4月22日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修正申請書件